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28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20,244,827.22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股份”)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民事
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3406 号】,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原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公司、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
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江苏普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
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江苏省南京市;最高
院、北京市
事实与理由:2022 年 4 月 15 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澄星股份《和解协议》,
终止和解程序,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裁定确认澄星股份《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华融资产对澄星股份享有的
协议》获得留债清偿以外,剩余 220,244,827.22 元债权已无法获得。华融资产认为
被告方隐瞒了澄星股份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致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
《和解协议草案》,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支持
其诉讼请求。华融资产起诉公司及其他五方被告至无锡中院,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
赔偿原告损失 220,244,827.22 元及利息(以 220,244,827.2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起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即 2023 年 1 月 3 日的利息为 5,599,112.95 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无锡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华融资产的起诉,省高院已作出“驳回华融资产上
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二、前期进展
公司收到无锡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 02 民初 57 号】,裁定驳回原告华
融资产的起诉。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送达的华融资产《民事上诉状》
,
请求撤销(2023)苏 02 民初 57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无锡中院审理本案。(详见公
告:临 2023-006、临 2023-036、临 2023-044)
临 2023-047)
民申 3406 号】和华融资产《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华融资产不服省高
院作出的(2023)苏民终 135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再审申请书》:再审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无锡中院(2023)苏 02 民初 57 号
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2023)苏民终 1353 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提审本案,
或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详见公告:临 2024-037)
三、最新进展
民申 3406 号】:本院再审审查期间,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
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中信金
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撤
回再审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偿还留债金额 52,866,734.70 元。
目前最高院裁定准许华融资产撤回再审申请,该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产
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