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基本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7 0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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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
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
及《天风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
内容领取薪酬,不另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
董事和独立董事领取年度津贴,以上两类人员均不适用本制
度。下文所称公司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薪酬管理需符合国家政策、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相关要求及社会价值导向。
 (二)稳健激励原则:确定稳健激励的薪酬策略,激励
与约束并重。
 (三)绩效导向原则:通过考核科学评价员工的价值贡
献,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激励与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承担薪酬管理的主体责任,并负责督促
制度的有效落实。董事会应当对薪酬管理基本制度、薪酬总
额预算决算、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等进行
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结合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未来重大支出、风险防控、发展规划
等因素,兼顾股东、管理层、员工、投资者及社会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对主要薪酬政策是否符合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原则发表意见。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并每年向董事会报告。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发现的重大缺陷
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采纳和纠正情况应予
存档备查。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
董事会相关决议。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拟
定薪酬相关制度及方案,编制和执行薪酬预算,组织实施公
司绩效考核,评估调整薪酬水平,为董事会及其薪酬与提名
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 工资总额及薪酬结构
  第八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
给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九条 公司依据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健全工资总
额管理体系,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
效益指标联动,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
合理确定,并按要求履行工资总额管理程序,如有关法规或
上级单位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
贴、中长期激励等构成。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绩效管理分为部门绩效和员工个人绩效
两类。每年按照目标制定、过程管控、绩效评价、结果反馈
及应用的程序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
和社会责任指标等,兼顾盈利性与功能性考核。公司在考核
中对重大合规风控事件实施一票否决,加强正向引导激励和
反向惩戒约束作用。
  第十四条 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
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根据其岗位职责实行
长周期考核,绩效考核指标包含 3 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
设的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结合经营实际情况、合规风控效果、自
身发展战略、股东长期利益等多种因素加强薪酬总额预算管
理,综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水平合理确定不同职务、不同
岗位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水平,并结合行业特点,充分考虑市
场周期波动影响和行业及公司业务发展趋势,适度平滑薪酬
发放安排,同时做好薪酬激励的极值管控和合理分配。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机
制,综合业务和岗位的风险属性明确适用人员、支付标准、
年限和比例等内容。递延支付年限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
限相匹配,递延支付速度不快于等分比例,递延支付起付年
不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 年)往后的第 2 年(T+2 年)。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
放。
          第六章 薪酬止付及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对违法违规或导致公司有过度风险敞口
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可以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部分的薪酬,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
当年相关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对其实
施中长期激励等。
     第二十条 追索与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条款与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公司章
程》及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改革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公司章程》及国有金融
企业薪酬改革有关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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