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路: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第五十四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9 0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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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
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
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
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
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就公司召开本次会议,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根据上述公告及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
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在中国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
通知内容。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
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
托书等相关资料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83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806,676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04%。
   经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
法有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公司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列席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2025 年度董事会报告》;
   (二)《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关于公司董事年度薪酬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五)《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一)《2025 年度董事会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858,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024%;反对 3,578,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8676%;弃权 369,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34,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3546%;反对 3,702,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3154%;弃权 369,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6,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998%;反对 3,702,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173%;弃权 3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182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关于公司董事年度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23,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3140%;反对 3,712,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3520%;弃权 370,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4,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803%;反对 3,712,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154%;弃权 3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204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81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6348%;反对 3,615,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0025%;弃权 378,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6809%;反对 3,325,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9603%;弃权 377,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632%;反对 3,325,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985%;弃权 3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38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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