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环境: 高能环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1: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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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评估董事与普
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合理性,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契合行业发展现状、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同时与公司经营规
模、经营业绩相匹配;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管理责任、风险相挂钩,兼顾个人能力与履职
表现;
  (三)薪酬体系设计服务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平衡短期激励与中长期发展,
保障公司可持续经营;
  (四)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挂钩,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导向与风险约
束作用。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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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发放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其工作性质,以及其所承担
的责任和风险等确定。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位,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
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执行,按年度或月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独立董事
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位,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
酬。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
据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评价等综合评估确定。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具体方案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管理制度
进行发放。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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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
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照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或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企业年金(如有)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专项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核定与发放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和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
营状况、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胀水平、组织结构调整及职位、职责变化等。公司
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
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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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
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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