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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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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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 司 已 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
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
镇梓桐路 1 号重庆南松凯博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
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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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24,493,5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4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065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8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7,54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5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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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31,117,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972%;反对 88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057%;弃权 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1%。
表决结果:同意 131,679,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18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493%;反对 35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91%;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
表决结果:同意 131,679,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1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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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73%;反对 3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70%;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7%。
表决结果:同意 131,679,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1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73%;反对 3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70%;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7%。
表决结果:同意 131,249,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575%;反对 7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709%;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
表决结果:同意 131,669,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1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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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234%;反对 33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08%;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7%。
表决结果:同意 131,187,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278%;反对 8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07%;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
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71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15%;反对 3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70%;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
表决结果:同意 131,669,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1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234%;反对 3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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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50%;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
表决结果:同意 131,063,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5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854%;反对 9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25%;弃权 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0%。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547,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0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23%;反对 43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57%;弃权 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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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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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国英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朱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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