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
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 18 号佳程广场 B 座 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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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下午15:00,召开地
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15层1508室1号会议室,本次股东
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长陈丽英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张丹女士主持,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26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57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9,812,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676%。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8,515,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7.3863%。
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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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9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81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
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315,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二)《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30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三)《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28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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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6,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392%;反对4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5.2948%;弃权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6660%。
(四)《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 结果:同 意1,283,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3,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268%;反对4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0538%;弃权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6193%。
表决 结果:同 意1,282,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2,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994%;反对4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86%;弃权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5919%。
表决结果:同意218,738,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7.9016%;反对4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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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34.0117%;弃权1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0866%。
表决结果:同意218,821,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9.8765%;反对4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7339%;弃权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3896%。
表决结果:同意218,710,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7431%;反对4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5.2529%;弃权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040%。
表决 结果:同 意1,250,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50,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404%;反对4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30%;弃权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3566%。
(五)《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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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19,35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65,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093%;反对3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66%;弃权1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6141%。
上述议案 (三)、议案 (四)、议案 (五) 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事项,公司将对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议案(五)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议案 (四) 涉及关联事项,与该关联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
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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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连萍 陈烁
路天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