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6 17:11:5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力博(江苏)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寅先生、控股股东 GLOBE
HOLDINGS (HONG KONG) CO., LIMITED(以下简称 GHHK,与陈寅先生合
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
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
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
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陈寅先生
    的基本情况如下:
    陈寅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监 管 信 息 公 开 网 站
    (https://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dynamic/index.html)、全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网 站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陈寅
    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GHHK
    股东名册、董事名册、Greenworks Holdings Limited 股东名册、公司公
    告等资料,增持人 GHHK 的基本情况如下:
    GHHK 系根据中国香港法律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设立的主体,公司编
    号为 2313473。
    陈寅先生通过 Greenworks Holdings Limited 间接持有 GHHK 100%的股
    份,并担任 GHHK 董事。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如无相反证据,为
    一致行动人。基于此,GHHK 与陈寅先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监 管 信 息 公 开 网 站
    (https://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dynamic/index.html)、全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网 站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GHHK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公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
前,陈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932,632 股,占公司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股
份总数的 3.92%,并通过 GHHK、GHHK 100%出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平证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客户资金-外币资金结汇(以下简称“平证资管 QFII”)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56,559,966 股,占公司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股份总数的
约占公司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股份总数的 57.10%。
   (二) 本次增持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公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总经理陈寅先生计划自该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
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1 日公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增加增持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为了更
好地履行本次增持承诺,结合陈寅先生的资金调度安排,拟增加陈寅先生的一
致行动人 GHHK 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GHHK 通过平证资管 QFII 增持
公司股份,其他与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相关的事项无变化。
   (三) 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及增持人的说明、增持人的交易记录、平证资管 QFII 的资产证明
及增持完成后的股东名册,增持计划期间,陈寅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 187,700 股,增持股份使用的金额为约 270.2880 万元;GHHK
通过平证资管 QFII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53,900 股,增持股
份使用的金额为约 731.3784 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已实施
完成。
  (四) 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交易记录、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完成后,
陈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9,120,332 股,占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 3.96%;GHHK 持有公司股份 255,598,466 股,占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 52.88%,GHHK 通过平证资管 QFII 持有公司股份 1,415,400 股,占
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
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增持人交易记录、平证资管 QFII 的资产证明、
公告文件等资料并经公司、增持人说明,本次增持前,陈寅先生、GHHK 及 GHHK
通过平证资管 QFII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75,492,598 股,约占公司增持计划公告
披露日股份总数的 57.10%,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本次增持完成后,陈寅
先生、GHHK 及 GHHK 通过平证资管 QFII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76,134,198 股,
约占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3%,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就增持主体、增持目的、增
持方式、增持期间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增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就增持进展情况
进行了披露。
员增持股份计划增加增持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就增加增持主
体情况进行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
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
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
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格力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