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广
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其通
律师、刘璐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案的公告》;
现金管理的公告》;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专项报告》;
蔡荣鑫》;
陈远志》;
向凌》;
议公告》;
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
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议案》。
(二)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
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蔡荣鑫》《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远志》《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向凌》。
(三)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
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
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四)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连越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星
期二)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具体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科学城南云一路 16 号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孙业全先生担任主持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连越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 2026 年 4 月 15 日 15:00 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
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166,264,96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9.2885%。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65 人,代表
股份 719,49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0.25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164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 719,39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0.2565%。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连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连越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经核查,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
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连越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表
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合并后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同意股数 166,902,5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10%;反对 68,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7,67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282%;反对 68,3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55%;弃权 1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63%。
本议案同意股数 166,903,4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15%;反对 7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8,55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505%;反对 71,72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弃权 9,22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15%。
理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 166,897,9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482%;反对 78,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3,05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860%;反对 78,2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743%;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97%。
经连越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普通
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
一以上比例通过。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
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涛
经办律师:
罗其通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