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6-018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苏州美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
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
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丰华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
美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86,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
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
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15 日、2025 年 5 月 9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5)、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2)。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美盈森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工商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融资额度 9,000 万元,
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在深圳与工商银
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本次担保前对 本次担保后
担 股东大会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金 本次担保后
被担保 被担保方的担 对被担保方
保 审批额度 剩余额度 额 剩余额度
方 保余额 的担保余额
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公 苏州美
司 盈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 1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刘兰芳
注册资本:29,831.1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吴江经济开发区南巷路 699 号
经营范围: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研发;包装机械技术开发;木箱、纸箱、
纸缓冲、塑料包装制品生产、销售;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司。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127,764.90 130,086.94
负债总额(万元) 83,024.23 89,109.18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20,114.96 7,498.63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81,039.42 87,260.36
净资产(万元) 44,740.68 40,977.76
资产负债率 64.98% 68.50%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79,317.38 70,486.91
利润总额(万元) 11,926.38 8,689.03
净利润(万元) 10,325.03 7,737.08
苏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110200016-2026 年吴江(保)字 0099 号]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6 年 04 月 06 日至 2027 年 04 月 05 日
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9000 万元(大写:玖仟万元)(大
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
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
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
(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
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
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被保证的主债权约定属于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
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
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
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
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等)。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
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
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
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
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
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15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4 月 7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
币 286,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64.18%。
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50,900 万元(含上述
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3.86%。公司
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