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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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证券代码: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5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晶智能”)为诉讼(一)
原告,和晶智能及公司为诉讼(二)被告;
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
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晶智能与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超
能”)、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易浦”)因业务承揽合同纠纷,
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并于2023年10月收到了法院送达的
《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晶智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北方超能
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北方超能向其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以及赔付库存物料等
损失合计4,529.50万元,同时要求恩易浦(北方超能系恩易浦的全资子公司)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北方超能承担(即诉讼(一));和晶智能
于2024年6月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获
悉北方超能起诉了和晶智能及公司,北方超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和晶智能的
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和晶智能向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以及向其支付各项损失合
计5,371.01万元,要求公司对和晶智能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相关费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用由和晶智能承担(即诉讼(二)
              )。前述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
年10月20日、2024年6月27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
公告文件。
  因基于同一事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诉讼(一)、诉讼(二)进行合
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晶智能(即诉讼(一)原告、诉讼(二)被告)
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其与北方超能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北方超能向其
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以及赔付库存物料等损失合计3,648万元,同时要求恩易浦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北方超能承担;北方超能(即诉讼(一)
被告、诉讼(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其与和晶智能之间的承揽合
同关系,并判令和晶智能向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以及向其支付各项损失合计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和晶智能于近日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青岛市
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诉讼(一)、诉讼(二)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的承揽合同关系解除;
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已付货款 120,299.96 元;
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客供物料,该物料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至
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自提;
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 65,929.44 元;
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鉴定费 593,242 元;
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品、半成品损失 468,347.95 元;上述成品、半成品,
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至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自提;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第六项给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7,727 元(北方超能已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 59,579 元,
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27,273 元,由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负担 32,306 元,剩余 208,148 元,退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
保全费 5,000 元,退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 268,275 元(和晶智能已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 224,200
元,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剩
余案件受理费 44,075 元,退还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申请执行
的期间为二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
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
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
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
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在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在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相关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相关公告文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和晶智能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一)以及北方超能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二)
目前为一审判决阶段,和晶智能的诉讼请求得到了部分支持,和晶智能正在与律
师沟通、评估是否在《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北方超能亦可能在
《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如有二审)
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后续需根据前述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确定相应影响:针对诉
讼(一),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截至 2025 年末,
和晶智能对其与北方超能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对本次诉讼涉及的
相关存货已全部计提了减值损失(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后续和晶智能将
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如有二审)以及实际收回的资金与尚未收回的款项差额确定
需计入相应会计年度的当期损益,如差额大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则和晶智
能需加大计提该笔款项的减值准备金额;如差额小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则
和晶智能将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进行相应的转回处理。针对诉讼(二),和
晶智能将根据法院的上述判决金额计入 2026 年度的当期损益。
  公司及和晶智能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及和晶智能
将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根
据前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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