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
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价格风险为目的,
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
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
权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套期
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
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
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
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
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
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
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
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保值;
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其他按照不时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套期
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
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
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
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根据本制度履
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
执行。
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
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
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应在股
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由财务部组
织实施。
(1) 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业务方案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根据
申请情况确定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合约。
(2) 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据、 信
息及服务。
(3) 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
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4) 财务部定期向董事长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
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供其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相关岗位人员应权责
分离,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资金风险: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
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
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财务部应立即报告董
事长。当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
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及
时提交分析意见,由董事长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 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
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交易员的
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
正常进行。
(1)财务部及时召开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
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董事长审批;
(2)如遇紧急情况,可先按套期保值方案中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再召开
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一条 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由财务部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
错单造成的损失;
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
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
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应对所有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二十七条 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等行为的,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审议通过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