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6-008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中有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子公司担保。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经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于
元(按照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
算,折合人民币 6,347.07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1 年。在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该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根据申请
授信主体的不同,公司及子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预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
具体以授信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
公司(包括本次担保授权有效期内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23,500.00 万元,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子公司经营层,在前述核定担保额
度内,根据具体的融资情况决定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 2026 年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子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签订如下担保合同:
(一)公司就子公司漳州新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银
行授信业务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
保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7,000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就子公司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三和华中(湖北)供应链有限
公司、惠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被担保金额分别为 3,000 万元人民币、3,000 万元人民币、2,000 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就子公司漳州新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分别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
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1)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
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
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
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
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
费、律师费等)。
(二)公司就子公司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三和华中(湖北)供应链有限
公司、惠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分行
惠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元人民币
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
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
另加三年止。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
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大写)
叁仟万元整、叁仟万元整、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
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
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
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
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
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
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
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3)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
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
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
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
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
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280,500.00 万
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57,068.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7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同》(漳州新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同》(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三和华中(湖北)供应链有限公司);
(惠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