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8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江苏龙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蟠新材料”)、
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锂源”)、山东锂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锂源”)、湖北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锂
源”)、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锂源”)和江苏可兰素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可兰素”)均为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蟠科技”或“保证人”)并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
? 本次担保情况:由公司为上述公司合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源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管
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含本次担保)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含本次担保)对外担保总额已超
过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100%,被担保对象江苏锂源、
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南京锂源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关注
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子公司多在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及担保协议后根据
实际用款需求分批提款,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性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
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2025 年 12 月,公司累计新增为下属公
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了总计 84,970.52 万元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反担保
担保人 被担保人 (人民币 授信机构 担保类型 期限
情况
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山东锂源 4,195.49 无
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龙蟠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山东锂源 10,000.00 无
常州锂源 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南京锂源 10,000.00 无
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山东锂源 1,000.00 无
公司菏泽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龙蟠新材料 275.03 无
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龙蟠新材料 3,000.00 无
公司江苏省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江苏锂源 5,000.00 无
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江苏锂源 12,500.00 无
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龙蟠科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湖北锂源 10,000.00 无
公司襄阳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南京锂源 14,000.00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无
保证 的合同为准
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江苏可兰素 5,000.00 无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江苏可兰素 7,000.00 无
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江苏可兰素 3,000.00 无
公司江苏省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合计 84,970.52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中,江苏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和南京锂源为常州
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源”)的全资子公司,其余股东未
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常州锂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5,403.1398 货币 66.4205%
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 4,601.9531 货币 5.5171%
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500.0000 货币 4.1960%
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00.0000 货币 4.1960%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50.0000 货币 3.7764%
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750.0000 货币 2.0980%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1,501.5440 货币 1.8001%
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00.0000 货币 0.8392%
合计 83,412.7585 100.0000%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和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综合授
信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以
及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担保等,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
不含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担保额度合
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39.50 亿元。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2 月 2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C76KPQ4C
成立时间:2023年1月4日
注册资本:14,5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石俊峰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
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消毒剂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食品用洗涤剂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智能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专用化学产品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龙蟠新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总额 71,995.20 47,088.85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24,364.84 18,547.98
营业收入 66,339.99 78,021.91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5,798.14 3,432.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5504675
成立时间:2021年1月28日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519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
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
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锂源为常州锂源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总额 228,235.13 202,371.79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28,192.09 30,283.25
营业收入 121,058.64 204,151.13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091.16 -11,792.5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94WG662T
成立时间:2021年9月10日
注册资本:41,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长城街1999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资
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
生资源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锂源为常州锂源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总额 183,914.75 182,607.64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6,461.51 7,879.12
营业收入 144,109.99 160,680.01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417.61 -17,819.8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F5A9Q29
成立时间:2021年12月2日
注册资本:41,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区天舜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秦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
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湖北锂源为常州锂源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总额 172,399.70 151,680.62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1,287.56 11,980.35
营业收入 45,485.80 118,034.53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3,267.91 -16,348.5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27PX3J8Y
成立时间:2022年9月14日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3号高通科创基地
法定代表人:石俊峰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
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锂源为常州锂源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总额 224,906.17 39,817.13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41,206.50 -4,036.12
营业收入 248,152.32 16,083.28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4,757.38 -5,367.9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90440328M
成立时间:2009年8月20日
注册资本:43,553.1144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沂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秦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
物及容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终端计量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销售;
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
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新
兴能源技术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医
用包装材料制造;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
产;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
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可兰素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总额 130,141.82 122,335.99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78,105.19 62,077.45
营业收入 42,406.20 38,194.18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4,820.12 3,125.15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4,195.49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银行根据《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
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
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
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
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
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
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
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
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
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
它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
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
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
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75.03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
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金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
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
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
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
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
它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
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
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
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
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
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
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
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
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
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
应当分期履行,则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
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
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2,5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合同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
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
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
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
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
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
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
年。
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0, 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
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
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
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0, 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
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以
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
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
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
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4,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
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
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
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
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
入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
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二)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时,则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
务提前到期之日。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7,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
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
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
它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
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
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
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及/或常州锂源为下属公司龙蟠新材料、江苏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
源、南京锂源和江苏可兰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支持,是为了满足其生
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
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江苏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源
和南京锂源的母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少数股东单独持股比例均低于10%,其中常
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石俊峰的关联方,与南
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为
公司管理层参与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目前尚未实缴出资,不享有股东权益。由
于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且不参与常州锂源及其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
对上述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范围内,因此上述公司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也未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对担保业务实施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具体
实施措施包括:设立专职岗位对担保台账进行动态记录与管理;建立项目准入评
估机制,通过多维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合规性、还款来源可靠性、现金流
量充足性等核心要素)开展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偿债能力审查程序,通过持续
追踪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财务变化,审慎评估被担保对象债务履约能力等。该
管控体系旨在通过动态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
全。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2025年2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授权董
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授信与担保事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授信申请、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并签署
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
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相关担保在公司2025年度担保预计和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审批的担保总额为 141.70 亿元,
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447.04%。公司
及其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57.68 亿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81.96%,在公司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55.68 亿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
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75.65%。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
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