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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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权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润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
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
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管理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要求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
的相关规定,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和总经理
办公会议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
 (三)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深交所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二)应积极协助公司合法经营,当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
的决策时,应当对其违法、违规作出明确提示;
 (三)应按照《公司法》等要求,积极协助公司加强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建设;
 (四)应保守公司秘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参与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公布的相
关工作;
 (五)应积极参加业务相关培训学习,持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按照深交所
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
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
    造
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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