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驾贡酒: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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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
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六)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以其所任
具体岗位确定薪酬,适用于本制度,不另发放董事薪酬。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
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
确定。
  (二)独立董事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季度支付。
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岗位、
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
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
                          ,其薪
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
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的对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
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季度发
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
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因工作不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
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
评、经济处罚、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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