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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5261 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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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新
晋祠路一段1号山西焦煤大厦三层百人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娅辉律师、梁家辉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为此公司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而
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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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
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公告要求于
三层百人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樊大宏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18人,代表
股份3,363,300,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4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代表股份数3,281,081,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1.448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至2025年9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1,517人,代表股份110,962,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6%。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28,743,858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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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5人,代表股份82,218,60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3%。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的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议案为召开股东大会
的公告中所列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
果所做的清点,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有
效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397,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2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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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74,059,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429%;
反对36,282,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97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559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8,544,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2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06,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38%;
反对54,19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37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509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8,181,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11%;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42,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60%;
反对54,5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043%;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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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0.46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7,030,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92,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94%;
反对5,141,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40%;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许明君: 周娅辉:
梁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