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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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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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海宁市海州
西路 201 号皮革城大厦 1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05,984,04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425%,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均
为截至 2025 年 9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80,885,891 股,占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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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53.08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098,15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95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5,308,1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32%。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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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92,433,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806%;反对 4,978,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7,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558%;反对 4,978,90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731%;弃权 8,572,13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711%。
表决结果:同意 688,184,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4787%;反对 9,232,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683%;反对 9,232,11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788%;弃权 8,567,539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29%。
表决结果:同意 687,883,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4361%;反对 9,533,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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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786%;反对 9,533,61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701%;弃权 8,567,139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13%。
表决结果:同意 687,797,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4239%;反对 9,533,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384%;反对 9,533,71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705%;弃权 8,653,139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911%。
表决结果:同意 687,622,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3992%;反对 9,793,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96%;反对 9,793,81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983%;弃权 8,567,339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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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87,882,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4360%;反对 9,533,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758%;反对 9,533,91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713%;弃权 8,567,539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29%。
表决结果:同意 687,870,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4343%;反对 9,460,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1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296%;反对 9,460,21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801%;弃权 8,652,939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903%。
表决结果:同意 687,610,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3975%;反对 9,80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026%;反对 9,805,71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453%;弃权 8,567,339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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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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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彦颖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子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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