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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25-843
致: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齐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载了《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
事项,以及“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 14:30 在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 18 号齐心
科技园行政楼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8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
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 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309,631,17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05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4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24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8,408,1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1690%。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4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68,776,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7%。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
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陈钦鹏、黄家兵、戴盛杰、黄世政、陆继强当选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陈钦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372,502,881 股(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
票数 62,871,709 股)。
(2)选举黄家兵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372,503,575 股(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
票数 62,872,403 股)。
(3)选举戴盛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372,503,063 股(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
票数 62,871,891 股)。
(4)选举黄世政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372,503,064 股(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
票数 62,871,892 股)。
(5)选举陆继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372,503,069 股(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
票数 62,871,897 股)。
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车晓昕、陈燕燕、廖睦群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法律意见书
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车晓昕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372,498,528 股(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
票数 62,867,356 股)。
(2)选举陈燕燕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372,499,807 股(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
票数 62,868,635 股)。
(3)选举廖睦群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372,499,509 股(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
票数 62,868,337 股)。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7,690,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104%;反对 4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39%;弃权 24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8,059,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6816%;弃权 24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6%。
以上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童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