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88 证券简称:龙江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25-030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7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3 - 2025/7/24 2025/7/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25 年 5 月 28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所持有的 10,408,656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
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1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差异化除权除息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
算过程如下:
①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存在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情况,因此公司流通股股数不会发生变化,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②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071 元(含
税);
③截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315,878,571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
配的公司回购专户持有股份 10,408,656 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1,305,469,915 股;
④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305,469,915×0.071)÷1,315,878,571≈0.070 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3 - 2025/7/24 2025/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1)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9 元。如
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9 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股东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7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51688007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