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25-04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0 - 2025/7/11 2025/7/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5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46,090,968
股不参与本次分红。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694,408,089 股扣减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46,090,968 股,即以 648,317,12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总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64,831,712.10 元(含
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
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
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48,317,121 股×0.10 元)÷694,408,089 股≈0.09
元。
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1+0)=(前收盘价格-0.0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0 - 2025/7/11 2025/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
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根据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坚力、张伟标、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
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业绩补偿承诺履约能力的承诺函》,其 2022 年度至 2025 年度
业绩承诺期间的次年的现金分红予以单独留质,由上市公司专户管理。
存放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030616)
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参与现金分红。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
《 关 于 实 施 上市公 司 股 息红 利差别化个 人所 得 税政 策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含税)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及由国家税务总局
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的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10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3-3327282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