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54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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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54 号
致: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浙江正
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在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大道(东)558
号中门行政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永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 的 9:15-9:25 , 9:30-11:30 和
年1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人,
代表股份78,270,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55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245,40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300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陈永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246,50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0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2286%。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张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247,30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7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0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0857%。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侯姗姗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245,30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9393%。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冯慧青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245,30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9393%。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蒋志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245,30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9429%。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金官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245,30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9393%。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祝卸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245,32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0179%。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侯小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245,32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0321%。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刘曼璐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杜莉莉
谭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