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利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4-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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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
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报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方式
  (一)续聘,公司评审小组根据已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对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高于(含)85分的,则续聘;若综合评分低于85分,
则须采用以下任一种形式重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小组由公司财务部门牵头
组建,应当由公司财务部、董秘办以及公司高管组建。
  (二)竞争性谈判,公司应当邀请两个以上(含两个)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选。
  (三)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四)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个以上(含两个)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五)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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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
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的综合评分,评估并提议是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选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订《审计业务合同》,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
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
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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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
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可以书面通知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
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
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
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
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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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以及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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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
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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