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 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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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7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协议转让情况概述
原控股股东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与上海翎翌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
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领亿”)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详见公司 2020 年 10 月 1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签署<股份 转让框架 协议> 暨公司控 制权拟变 更的提示 性公告 》(公告 编号: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控制权拟变更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2)。杨永柱先生已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上海领亿支付
的 5200 万元(大写:伍仟贰佰万元整)定金。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5)。杨永柱先生、温
萍女士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23.93%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股份 55,309,888
股)转让给上海领亿,交易完成后,上海领亿持有上市公司 23.93%的股份(对
应上市公司股份 55,309,888 股)
                    ,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鞍重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鞍重股
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上海领亿已
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将人民币 3.8 亿元存入托管账户。
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3),公司收到杨永柱先生、温萍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女士的通知,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
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
记手续已完毕。同时托管账户中 3.8 亿元已分别转入杨永柱温萍指定账户。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领亿,实际
控制人变更为黄达先生。
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上海领亿与杨永柱先生、温萍女
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二、股份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
柱先生、温萍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主 要内容 如下:
 甲 方( 卖方 ): 杨永柱 温萍
 乙 方( 买方 ):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鉴 于:
月 27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就甲方向乙方出让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份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上
述协议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支 付剩余 交易价 款。
对价款,乙方尚需支付 333,76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叁仟叁佰柒拾陆万元整)
交 易 对 价 款 ( 以 下 简 称 “ 剩 余 股 份 转 让 款 ”), 其 中 尚 需 支 付 杨 永 柱 先 生
萍女士 123,491,2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叁佰肆拾玖万壹仟贰佰元整)。
   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书之补充协议》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终止,不再履行且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就 2020 年 10 月 27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以下统称“原协议”)修改等
相关事宜,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根据原协议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款人民币 333,760,000 元及利息的支付进度如下(利息计算方式为自标的股份过
户之日起算至乙方付清剩余股份转让款(不含当日)期间,乙方应按剩余股份转
让款本金的 10%/年(单利)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按日计息,一年按 365 天计
算):
   (1)自本补充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笔利息”
                             (首笔利息指自
元 ( 大 写 人 民 币 肆 仟 零 陆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捌 拾 捌 元 整 ), 其 中 支 付 杨 永 柱
收到“首笔利息”后本补充协议生效;
   (2)2022 年 2 月 28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第二笔
利息指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含当日)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不含当日)期间利
息)9,726,027 元(大写人民币玖佰柒拾贰万陆仟零贰拾柒元整),其中支付杨
永柱股份转让款 52,768,8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柒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
及利息 6,127,397 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壹拾贰万柒仟叁佰玖拾柒元整)、支付温
萍股份转让款 30,991,2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玖拾玖万壹仟贰佰元整)及利
息 3,598,630 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玖万捌仟陆佰叁拾元整)。
   (3)2022 年 7 月 2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股份转让款尾款
人民币 25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及剩余应付利息(如有),
其中支付杨永柱股份转让款 157,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柒佰伍拾万元
整)及其对应利息(如有)、支付温萍股份转让款 92,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
仟贰佰伍拾万元整)及其对应利息(如有)。甲方保留可提前 2 个月向乙方索要
此款项的权利。
   自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停止
计算该等款项利息。甲方各自收款比例以各自应收剩余交易对价款比例为准。如
乙方提前支付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款,则自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按照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甲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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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剩余股份转让款及对应利息的,则甲方应在收到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款及对应利
息,同时收到乙方有效通知次日起五个交易日内配合乙方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对
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质押,甲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注销手
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包含但不限于疫情)。
  第三条 乙方未按本补充协议任一条款约定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
向乙方索要剩余全部款项及应付利息,届时应付利息应按照应付未付的剩余股份
转让款为基数按 20%/年(单利)利率向甲方支付,按日计息,一年按 365 天计
算(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算至乙方付清剩余股份转让款(不含当日))。
 第四条 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甲方持有标的公司的剩余股份,在标的公司按
照原协议的约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之日(详见标的公司相关公告)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作出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他条
款应完全继续有效;若本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协议约定之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补
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 甲乙双方签署且甲方账户收到首笔利息后,本补充协议生效。
  三、报备文件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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