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9月30日收盘,行云科技(300209)报收于33.15元,下跌1.63%,换手率6.25%,成交量46.43万手,成交额15.62亿元。
9月30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37亿元,占总成交额8.78%;游资资金净流出1727.43万元,占总成交额1.11%;散户资金净流出1.2亿元,占总成交额7.6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行云科技全资子公司TIANXING INTERNATIONAL TRADE PTE.LTD.与VG客户签署《国际贸易销售框架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该协议因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构成重大合同。VG客户为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备签署及履行协议的主体资格。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行云科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行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VF客户签署《销售合同》(编号为20260910001)出具法律意见书。该合同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亿元,构成重大合同。VF客户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对标的、付款、交付、验收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签署程序合法,合同已生效。律师事务所认为合同签署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行云科技全资境外孙公司SYNCLOUD INTERNATIONAL PTE. LTD.与VG客户签署《国际贸易销售框架协议》及两份《销售订单》,合计金额约57,269.68万元,涉及算力服务器销售。合同已生效并完成交付及验收,预计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现暂缓原因消除予以公告。律师认为合同合法、真实、有效。
行云科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行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VF客户签署《销售合同》,向其提供算力服务器,合同含税总金额约23,920万元。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目前已完成交付及验收。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律师认为交易对方具备主体资格,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现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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