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合百集团(000417)07月29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问:您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补偿必须在搬迁之前完成,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补偿协议签订并腾空房屋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周谷堆老市场已早腾空,东区市场建筑已拆迁完毕,而公司称尚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公示征收、补偿标准、或框架协议。请问,公司是否被侵权或公司明知违规而不敢维护自身权益?
合百集团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有关拆迁事项最终以政府征收部门正式补偿方案为准,目前公司没有根据相关规则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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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思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