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5月29日收盘,江盐集团(601065)报收于7.68元,上涨0.26%,换手率0.4%,成交量2.57万手,成交额1971.38万元。
5月29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36.57万元,占总成交额6.93%;游资资金净流出197.54万元,占总成交额10.02%;散户资金净流入60.97万元,占总成交额3.09%。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6年6月1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会议将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利润分配预案、关联交易、债务融资、担保额度、董事及高管薪酬制度、董事会换届选举等议案。其中,第3、4、6、7、8、9、10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4项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12日,登记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提名万李先生、魏伟星先生、曲铮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家辉先生、张工先生、袁业虎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会议还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十五五”发展规划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袁业虎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并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提名人确认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务员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持股1%以上、在主要股东单位任职等情形,且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未超过三家,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江盐集团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会议提名万李先生、魏伟星先生、曲铮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家辉先生、张工先生、袁业虎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上交所培训证明,任职资格经上交所审核无异议,其中袁业虎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候选人将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与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三年。在新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前,第二届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了审核。万李先生、魏伟星先生、曲铮先生符合非独立董事任职条件,董家辉先生、张工先生、袁业虎先生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提名程序合法合规。提名委员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张工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法律专业工作经验,并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持股1%以上、在主要股东单位任职等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无重大失信记录。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未超过三家,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袁业虎声明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会计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已通过相关培训。其任职符合《公司法》《公务员法》及证监会、交易所等关于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无不良记录。其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未超过3家,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六年。承诺将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保持独立性,接受监管。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董家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管理及化工行业工作经验,并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持股1%以上、在主要股东单位任职等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张工声明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未受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超过3家,在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本人承诺将依法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保持独立性,接受监管。
董家辉声明被提名为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知识,拥有5年以上管理及化工行业经验,并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声明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持股1%以上、在主要股东单位任职等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其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未超过3家,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满六年。承诺任职期间将遵守监管规定,独立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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