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4月30日亚士创能公开信息显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金钟、副总经理王永军、董事会秘书蔡永刚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1.2025年2月、3月,上海骏宏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称“骏宏典当”)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创能明”)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合同生”)签订《股票典当借款合同》,约定骏宏典当向创能明、润合同生提供借款共1.14亿元,公司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生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等为相关典当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相关资金后续由公司实际使用。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4〕51号)第2.2.10条第一款、第6.1.10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公司2022年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2023年和2024年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为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开展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但后续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实际为经销商担保的情况,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2023〕31号、〔2023〕127号、〔2024〕51号)第6.1.10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3.公司2022年至2025年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部分事项遗漏披露,部分事项的披露金额与法律文书载明的涉案金额不一致,并数次发生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的情形,构成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上述情形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2023〕31号、〔2023〕127号、〔2024〕51号、〔2025〕59号)第7.4.1条、第7.4.2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4.公司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的诉讼、仲裁事项在2024年半年报、三季报、2024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5.2023年、2024年公司实施利润分配,2025年5月和6月分别发生重大仲裁和诉讼,公司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2025〕5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出具警示函措施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