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4月29日收盘,阳光照明(600261)报收于3.94元,上涨0.25%,换手率1.73%,成交量23.03万手,成交额9093.65万元。
4月29日主力资金净流入60.72万元,占总成交额0.67%;游资资金净流出351.83万元,占总成交额3.87%;散户资金净流入291.11万元,占总成交额3.2%。
截至2026年4月20日,公司股东户数为3.94万户,较4月10日减少79.0户,减幅0.2%;户均持股数量由上期的3.38万股上升至3.39万股,户均持股市值为12.52万元。
阳光照明2026年一季报显示,一季度主营收入6.6亿元,同比下降4.03%;归母净利润724.14万元,同比下降87.89%;扣非净利润2056.96万元,同比下降32.9%;负债率31.65%,投资收益150.82万元,财务费用1320.29万元,毛利率33.92%。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为659,624,358.30元,同比下降4.03%;利润总额为19,936,844.56元,同比下降71.9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241,364.19元,同比下降87.89%;基本每股收益为0.01元/股,上年同期为0.04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0,569,606.62元,同比下降32.9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6,018,410.41元,上年同期为31,219,797.85元。总资产为5,219,043,030.29元,较上年度末增长1.3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3,533,615,936.72元,较上年度末下降0.14%。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吴文芳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且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提名人确认其未有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本声明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饶钢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拥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具备独立性,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不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未在主要股东单位任职,也未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等服务。被提名人无不良记录,最近36个月内未受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未超过三家,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提名人已核实其任职资格并确认符合要求。
饶钢声明被提名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声明人确认符合《公司法》《公务员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持股1%以上、在主要股东单位任职等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未超过3家,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其为注册会计师,具有丰富会计经验。承诺将依法履职,保持独立性。
吴文芳声明被提名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关系,未发现有不良记录,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未超过3家,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已通过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承诺将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6年5月24日届满,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换届选举议案。第十一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提名陈卫、陈森洁、吴国明、李阳、赵伟锋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俞铁成、饶钢、吴文芳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未发现不符合任职的情形。
俞铁成声明被提名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其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声明人承诺在任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监管,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影响。若任职后出现不符合资格情形,将按规定辞职。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俞铁成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且与公司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关系。提名人确认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现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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