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4月27日收盘,圣达生物(603079)报收于16.5元,下跌3.85%,换手率4.58%,成交量8.65万手,成交额1.41亿元。
4月27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62.19万元,占总成交额2.57%;游资资金净流入1237.2万元,占总成交额8.78%;散户资金净流出875.01万元,占总成交额6.21%。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当日下午13点30分在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18号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时间为股东会当日的交易时间段。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2日,A股股东可就多项议案进行表决,包括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报告、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董事薪酬、续聘审计机构等。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希琴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员工持股计划、董事提名等重大事项,关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审计机构聘任,积极与审计机构及中小股东沟通,未发生需单独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形。报告期至2025年12月15日离任。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永泉在2025年度勤勉履职,出席全部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重点审议了关联交易、聘任审计机构、高管聘任、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监督财务报告及内控合规性,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报告期内在任独立董事李永泉、陈希琴、胡国华、徐强国、孟岳成的独立性进行了自查。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任职,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规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孟岳成先生作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12月起任职。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1次,参与审议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发生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事项。任职期间,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关注关联交易、高管聘任等事项,认为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胡国华作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勤勉履职,出席董事会8次、股东会5次、战略委员会2次,参与审议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换届等重大事项,未发生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报告期内,对公司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董事提名、薪酬考核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徐强国作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12月15日起任职,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1次、审计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1次。参与审议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对聘任财务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程序发表意见,认为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生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事项,与公司、中小股东及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积极履行职责。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产品,包括存款类产品、收益凭证、货币及债券类现金管理产品等,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该事项已由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核查并发表无异议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经审计,截至2025年末,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存在经营性往来,与子公司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主要涉及资金拆借及代垫款。本期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总额为31,844.28万元,其中期初余额28,671.88万元,年度累计发生额13,038.67万元,利息收入1,113.32万元,偿还金额10,979.59万元。该汇总表已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晚于计划、冬季施工周期受限以及工艺优化等因素,决定将‘年产20000吨D-异抗坏血酸及其钠盐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8年4月。本次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影响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预计收益重新论证,认为仍符合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依据相关审计准则,事务所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未提及重大缺陷。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