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3月10日收盘,力诺药包(301188)报收于17.12元,上涨2.09%,换手率2.42%,成交量6.24万手,成交额1.07亿元。
资金流向
3月10日主力资金净流出679.95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172.44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852.4万元。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5%整数倍且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可转债“力诺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自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5日,公司总股本由239,067,890股增至257,955,655股。股东复星惟实与一致行动人复星惟盈合计持股数量未变,仍为12,886,294股,但合计持股比例由5.3902%被动稀释至4.9955%,首次降至5%以下。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影响公司控制权及治理结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复星惟实及一致行动人复星惟盈)
济南财金复星惟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11月22日至2026年3月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899,800股。同时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本次权益变动后,合计持股比例由9.3740%降至4.9955%,不再持有5%以上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可转换公司债券“力诺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控股股东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29.99%被动稀释至28.80%,变动比例达1.19%,触及1%整数倍。本次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权益变动时间为2026年3月9日,变动原因为可转债转股所致。
关于提前赎回力诺转债暨即将停止转股的重要提示性公告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因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触发“力诺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决定行使提前赎回权,赎回价格为100.55元/张。2026年3月10日为停止交易日,3月12日为最后转股日,3月13日为停止转股日及赎回日。未转股的可转债将被强制赎回并摘牌。投资者需注意转股风险,特别是需具备创业板交易权限。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2025年培训情况的报告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于2026年2月27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开展了主题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案例剖析与规范之道”的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规解读、案例分析及系统性防范机制建设。通过培训,相关人员对资金占用相关法规及防范措施有了更全面了解,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检查期间为2025年度,检查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至2月28日。检查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检查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部分高管辞职并补选新任董事,董事长由宋来先生接任。此外,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及可转债募投项目建设期均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收购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及投入力诺药包三期高端药用包材项目二期。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2025年8月26日至2026年2月26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交易过公司股票,但交易前未获知相关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平安证券自营账户存在买卖行为,但已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交易系基于独立投资策略。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无买卖行为。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至3月8日,公示方式为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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