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2月13日收盘,空港股份(600463)报收于12.42元,较上周的12.05元上涨3.07%。本周,空港股份2月12日盘中最高价报12.62元。2月9日盘中最低价报11.99元。空港股份当前最新总市值37.26亿元,在房地产开发板块市值排名69/89,在两市A股市值排名4257/5189。
2月12日空港股份发布公告,股东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至2026年2月12日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396.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01%。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开金融持股比例由10.00%下降至8.68%。变动期间该股股价上涨3.87%,截至2月12日收盘报12.36元。
空港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因王冶雯女士工作调动辞去董事职务,国开金融提名刘一鹏先生为新任董事候选人;公司及子公司拟向7家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3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由控股股东空港开发或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天地物业向江苏银行和中国银行申请的合计2,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天源建筑拟向控股股东空港开发申请6,000万元借款展期1年,利率不超过4.50%;董事会决定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6年3月3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2日15:00至3月3日15:00。会议审议《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议案1和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2月24日。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和中国银行北京首都机场支行申请合计2,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被担保人天地物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公告日,公司为其实际担保余额为1,500.4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批准。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2%,无逾期担保。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天源建筑向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展期构成关联交易,利率不超过4.50%,无需提供增信措施,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解决融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认可该事项,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建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将6,000.00万元借款展期1年,展期利率不超过4.50%。该笔借款原于2025年3月28日签订,期限1年,即将到期。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履行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议程序,因累计关联交易金额达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交易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积极影响。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收到副董事长王冶雯女士的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副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在股东会选举出新任董事前将继续履职。王冶雯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无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董事会提名刘一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刘一鹏先生现任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未持有公司股份。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具备任职资格;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有助于满足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表决程序合规。同意将两项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跨越1%的整数倍的告知函》。国开金融于2025年10月30日至2026年2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96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开金融持有公司股份由30,000,000股减少至26,039,700股,持股比例由10.00%下降至8.68%。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相关承诺,未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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