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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必读:博士眼镜(300622)12月23日主力资金净流入6420.66万元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12-24 00: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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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23日收盘,博士眼镜(300622)报收于29.94元,上涨2.92%,换手率11.25%,成交量17.52万手,成交额5.26亿元。

当日关注点

  • 来自【交易信息汇总】:12月23日主力资金净流入6420.66万元,显示主力对个股关注度提升。
  • 来自【公司公告汇总】:博士眼镜可转债申请获深交所审核通过,尚待中国证监会注册,拟募资不超过3.75亿元用于门店建设及数字化升级。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12月23日主力资金净流入6420.66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1039.3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5381.36万元。

公司公告汇总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行人已获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意见书涵盖发行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关联交易、重大债权债务、资产变化等内容,并对商标撤销、商誉减值等事项发表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500万元,用于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可转债期限为六年,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开始。平安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已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尚需中国证监会注册。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注册稿)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5亿元,用于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可转债已获深交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司主营业务为眼镜零售连锁经营,截至2025年9月末拥有584家门店。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对本次发行出具上市保荐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就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多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显示各项议案均获有效通过,会议程序合法合规。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500万元,用于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99.03%。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申请文件的提示性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已于2025年12月18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已更新并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注册,最终能否注册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注册进展情况及时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共计11项议案。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的41.2108%。所有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其中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对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戴新召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同时免去张笑丽女士职工代表监事职务。戴新召先生现任公司门店开发负责人,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管无关联关系,未受过监管处罚。本次调整后,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董事人数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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