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1月12日收盘,河钢股份(000709)报收于2.55元,上涨0.0%,换手率0.96%,成交量99.7万手,成交额2.54亿元。
11月12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424.98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131.26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1293.72万元。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冀民终1324号和(2024)冀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均为终审判决。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此前该案历经多次诉讼程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次判决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冀民终1324号和(2024)冀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两案均为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并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亚联公司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已就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冀民终1324号和(2024)冀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均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此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因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亚联公司上诉,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光大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就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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