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9月15日收盘,亚玛顿(002623)报收于22.31元,下跌1.15%,换手率3.01%,成交量5.99万手,成交额1.34亿元。
资金流向
9月15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958.19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575.92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1382.27万元。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林金锡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战略委员会由林金锡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周国来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由屠江南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张雪平任召集人。会议同意聘任史旭松、刘芹为副总经理,刘芹兼任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倪红霞为内部审计负责人,王子杰为证券事务代表。所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均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会议还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3千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额度内可滚动使用,期限为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金锡主持,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举行。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1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297,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2173%。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及多项子议案,并选举林金锡、林金汉、赵东平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周国来、张雪平、屠江南为独立董事。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林金锡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共145人,代表股份87,297,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173%。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中的7项子议案,各项议案均获有效通过。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林金锡、林金汉、赵东平、刘芹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周国来、张雪平、屠江南为独立董事,任期三年。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认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夏小清为职工代表董事;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林金锡、林金汉、赵东平、刘芹为非独立董事,周国来、张雪平、屠江南为独立董事,组成第六届董事会。同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林金锡为董事长,并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聘任林金锡为总经理,史旭松、刘芹为副总经理,刘芹兼任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倪红霞为内部审计负责人,王子杰为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邹奇仕不再担任董事,王颖、初文静、黄纪新不再担任监事。公司对离任人员表示感谢。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原项目“年产4,000万平方米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3,746.29万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用于新增项目“年产1.2亿平方米光伏新材料产品(太阳能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为此,公司下属子公司亚玛顿(鄂尔多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专户账号为653823329,存放金额3,728.06万元,资金用途明确为新募投项目。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及各方责任进行了约定,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销户后失效。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对亚玛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出具核查意见。亚玛顿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986,146,684.00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投入84,645.56万元。公司前次使用不超过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内累计滚动购买理财5.05亿元。本次拟继续使用最高不超过3千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单笔期限不超过一年,可滚动使用,实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该事项已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保荐机构认为该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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