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9月10日收盘,利君股份(002651)报收于11.47元,上涨0.88%,换手率3.54%,成交量20.0万手,成交额2.3亿元。
资金流向
9月10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509.99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157.9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1352.09万元。
第六届董事会第07次会议决议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9名董事全部出席。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同时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涉及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24项制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项制度,其中部分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还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将于2025年9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合规性、及时性与公平性,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度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公司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如披露可能违反保密规定或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方式处理,必要时可豁免披露。公司须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登记相关信息并采取保密措施,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书。暂缓或豁免事项消除后应及时披露。相关登记材料须在报告披露后十日内报送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规范离职行为,保障公司治理连续性。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自公司收到之日起生效,特定情形下须继续履职至改选完成。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或被股东会解任的,自决议通过之日离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离职人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公司文件及未了结事务,并签署交接确认书。涉及重大事项可启动离任审计。离职后仍须履行保密义务,股份转让受限半年。执行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离职不免除赔偿责任。公司发现违规行为可追责,相关人员可申请复核。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影响正常经营和募投项目。理财须坚持保本原则,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50%以上且金额超规定标准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闲置募集资金仅限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须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等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部与投资项目组负责日常管理,审计部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规范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矿业权投资、参与设立各类投资机构等,但以主营业务扩展、固定收益类、套期保值等为目的的投资不适用本制度。公司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在特定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并需承诺后续十二个月内不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风险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证券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披露证券投资情况,年度证券投资达到一定标准需形成专项说明并披露。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舆情包括媒体及自媒体的负面报道、影响公司形象的传言、影响股价的信息等,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负责统一领导舆情处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分析核实及上报。公司应坚持快速反应、积极回应、客观披露、系统运作的原则处理舆情。发生舆情时,相关部门须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重大舆情需召开会议制定应对方案,并视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司须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加强投资者沟通,做好信息披露。对违反保密义务或造成损失的行为,公司将追究责任。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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