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8月7日收盘,狮头股份(600539)报收于12.74元,下跌9.96%,跌停,换手率15.17%,成交量34.89万手,成交额4.65亿元。
8月7日狮头股份(600539)收盘报12.74元,跌停,当日成交3489.42万元。前10个交易日资金流向情况:主力资金累计净流出3506.23万元,股价累计上涨8.33%。8月7日主力资金净流出7180.37万元,占总成交额15.43%;游资资金净流入6677.79万元,占总成交额14.35%;散户资金净流入502.57万元,占总成交额1.08%。沪深交易所2025年8月7日公布的交易公开信息显示,狮头股份因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五只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前五只证券登上龙虎榜。此次是近5个交易日内第1次上榜。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完成后,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23,049,327股和12,825,112股股份,持股比例分别为6.73%和3.75%。上海远涪、上海桦悦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下降至17.94%和1.36%。上海远涪、上海桦悦、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29.78%。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王旭龙琦、邓浩瑜和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易完成后,利珀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交易完成后总股本的8.98%(含配套融资)。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等14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24,000万元。交易完成后,利珀科技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发行价格为6.08元/股,发行数量为76,442,825股。交易对价总计66,239.63万元,其中现金对价19,762.39万元,股份对价46,477.24万元。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至2027年,承诺净利润分别为3,300万元、4,600万元和6,200万元。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25项议案。投票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现场会议地点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51号摩天石3号楼101室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13日。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中联评估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与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评估过程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利珀科技97.4399%股份,以及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完成后,利珀科技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利珀科技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67,980.61万元,97.4399%股份交易价格为66,239.63万元。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法律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在筹划期间采取了保密措施,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制作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2025年2月22日,公司发布停牌公告,股票停牌期间编制了交易预案及相关文件。2025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2025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等议案,并签署了补充协议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而言,标的资产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均超过50%。此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均为吴靓怡女士与其一致行动人吴家辉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3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氿奇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知微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扬州瀚格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给重庆知微科技有限公司,该次交易已于2025年完成交割。2025年5月,杭州氿奇向其控股子公司重庆链宠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增资45万元,增资完成后,杭州氿奇持有重庆链宠55%股权。除上述交易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购买、出售资产的行为。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调整前,公司拟购买利珀科技100%股份,因226472元出资额(占利珀科技当前总股本的2.5601%)的转让价款尚未支付,这部分股份暂不纳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范围。调整后,公司拟购买利珀科技97.4399%股份。根据相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李言衡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24,000万元。利珀科技主要从事机器视觉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掌握工业机器视觉经典算法及AI算法等核心技术。交易价格为66,239.63万元,评估值为67,980.61万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6.08元/股,发行数量为76,442,825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6.69元/股,发行数量为35,874,439股。交易对方承诺利珀科技2025年至202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300万元、4,600万元和6,200万元。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而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保持独立性,且有助于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次交易涉及狮头股份向王旭龙琦、邓浩瑜等购买利珀科技100%股权,交易价格为66,239.63万元。利珀科技承诺2025年至202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300.00万元、4,600.00万元和6,200.00万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拓展至机器视觉领域,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计将有效提升。同时,上市公司拟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24,000.00万元。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财务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5年1-5月每股收益将由交易前的0.00元/股变为0.01元/股,对每股收益有一定幅度增厚。为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公司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高经营效率;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严格执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董事会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1、标的资产为利珀科技97.4399%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等行业准入报批事项,已通过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尚需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批准;2、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合法存续情况,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3、交易完成后,利珀科技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保持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独立;4、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独立性,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公司将切入机器视觉领域,打造第二增长曲线。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重组报告书较重组预案增加了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声明、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等内容,更新了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具体方案、支付方式、发行股份情况、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等。此外,重组报告书还新增了标的资产基本情况、资产评估情况、交易合同、合规性分析、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财务会计信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风险因素、其他重要事项、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意见、中介机构信息、声明与承诺、备查文件以及利珀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情况等内容。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针对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出具了承诺函。东方证券表示与本次交易所涉交易各方无利益关系,所发表意见完全独立。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东方证券在假设各方按协议条款和承诺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提出意见。东方证券已按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信所发表意见与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披露文件内容无实质性差异,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东方证券确信上市公司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东方证券有关本次交易的专业意见已获内核机构同意,且在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严格保密,不存在内幕交易等问题。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具体措施包括:自初次接洽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与交易对方及中介机构签署含有保密条款的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编制交易进程备忘录并报备;对公司及交易对方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经办人员加强法制教育,确保信息保密。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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