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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必读:*ST宇顺(002289)7月15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411.0万元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07-16 03: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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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7月15日收盘,*ST宇顺(002289)报收于17.39元,下跌4.82%,换手率3.29%,成交量9.22万手,成交额1.66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7月15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411.0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1519.78万元。
  • 业绩披露要点:2025年上半年,*ST宇顺预计净利润亏损418.65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有所减少,主要原因是业务毛利率有所提高。
  • 公司公告汇总: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100%股权,总交易对价为335,000万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组上市。

交易信息汇总

7月15日,*ST宇顺的资金流向情况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2411.0万元;- 游资资金净流入891.21万元;- 散户资金净流入1519.78万元。

业绩披露要点

*ST宇顺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显示:-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418.65万元,去年同期亏损837.28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530.58万元,去年同期亏损943.37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149元/股,去年同期亏损0.0299元/股;- 营业收入18137.95万元,去年同期9282.50万元。

公司表示,亏损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持续优化接单策略,减少低毛利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本期业务毛利率较同期有所提高。

公司公告汇总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凯星有限公司、正嘉有限公司、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总交易对价为335,000万元。交易资金来源为控股股东借款、宇顺电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评估机构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出具了评估报告,交易定价基于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公允。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审议通过多项议案,主要内容包括:-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包括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不构成关联交易、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票自首次披露日前第21个交易日(2025年3月24日)至首次披露日前1个交易日(2025年4月22日),收盘价从4.71元上涨至7.06元,涨幅为49.89%。剔除大盘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后,涨幅分别为57.61%和60.39%,超过20%。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签署《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限定敏感信息知悉范围。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根据标的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及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本次交易的资产总额、净额指标和营业收入指标占比均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由于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上市。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人民币17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借款到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LPR)。

董事会关于本次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说明

经核查论证,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非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的说明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记录。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说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产定价公允、资产权属清晰、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恩云科技、申惠碧源、中恩云信息100%股权,交易价格为335,000万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形成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服务、液晶显示屏相关产品及仪器仪表、配电设备的多元化业务布局。

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评估机构为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交易定价公允。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2024年4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75%股权的议案》。

北京房山中恩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相关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截至2025年3月31日,资产总计3168414056.58元,负债总计2038774444.73元,股东权益总计1129639611.85元。2025年1-3月实现营业总收入218108740.18元,营业总成本153965221.79元,净利润44906100.62元。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备考报表显示,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6,051,245,998.85元,总负债为5,542,801,166.86元,所有者权益为511,444,831.99元。2025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63,836,136.20元,营业成本139,970,391.64元,净利润47,806,331.23元。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核查结果显示,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仅发生一次资产购买情况,与本次拟购买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核查结果显示,公司股票价格在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剔除同期大盘因素或行业板块因素后超过20%,公司严格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上报工作。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核查结果显示,2022年至2024年,宇顺电子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和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会计处理合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核查结果显示,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业绩真实性的专项核査意见

核查结论表明,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营业收入真实,相关成本和费用核算准确完整。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核查结果显示,双方均属于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宇顺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核查结果显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了保密措施和登记申报工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核查结果显示,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上市。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核查结果显示,标的公司股权已质押给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但中信银行同意在结清贷款本息前提下解除质押。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核查结果显示,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但存在可能摊薄风险。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核查结果显示,宇顺电子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执行了保密措施和登记申报工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核查结果显示,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

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将新增互联网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服务业务,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标的公司股权及主要财产存在质押,但可通过提前偿还贷款解除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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