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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爱康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5-07-04 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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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7月3日ST爱康公开信息显示,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邹承慧、非独立董事邹晓玉、非独立董事黄玉林、张金剑、沈龙强、周品娟、易美怀、官彦萍、田野、施周祥、袁源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12月26日,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邹承慧控制的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你公司购买爱康实业持有的上海爱康富罗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罗纳租赁)26%的股权。2018年底,你公司向爱康实业支付了首笔95%股权转让款24851.26万元。直至2020年5月20日,富罗纳租赁前述股权变更登记才完成。2019年,邹承慧控制的爱康实业占用你公司股权转让预付款24851.26万元。2020年至2023年,富罗纳租赁大额资金长期被邹承慧及其控制的上海爱康富罗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罗纳投资)等公司控制、使用,经计算,邹承慧及其控制的富罗纳投资等通过富罗纳租赁实质占用你公司资金余额分别为17,909.38万元、24,225.00万元、25,459.22万元、25,459.22万元。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邹承慧通过北京汇通方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通)实际控制公司下属子公司朝阳爱康电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电站)、大安市爱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电站);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邹承慧通过北京汇通实际控制公司下属子公司伊川县佳康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川电站)、锦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电站)、崇左市爱康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电站)。2021年,邹承慧通过实际控制朝阳电站、大安电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496.26万元。2022年,邹承慧通过实际控制伊川电站、锦州电站、崇左电站共3家电站新增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33710.45万元,通过实际控制朝阳电站、大安电站、伊川电站、锦州电站、崇左电站共5家电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35976.71万元。2023年,伊川电站增资过程中,上市公司子公司增资款流向邹承慧控制的无锡慧荣,新增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8396.00万元,邹承慧通过控制前述共5家电站形成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余额40902.68万元。综上,2019至2023年,邹承慧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占用你公司资金的余额分别为24851.26万元、17909.38万元、26721.26万元、61435.93万元、66361.90万元,分别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6.05%、4.19%、7.11%、19.15%、28.69%,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21年至2023年,邹承慧实际控制的相关主体对外借款,你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先后为其提供担保,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担保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年度报告关联担保信息中予以披露。2021年,邹承慧控制的爱康实业向成都天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任)借款4.9亿元,邹承慧控制的公司向王维才借款2.8亿元,你公司及部分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你公司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2021年至2023年,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先后为邹承慧实际控制的相关主体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担保决策程序及披露。2021年至2023年,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为邹承慧控制的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分别为95623.04万元、6100万元、18920万元,余额分别为95623.04万元、24723.04万元、18623.04万元,余额分别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25.44%、7.71%、8.05%,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通过少计借款费用方式虚增利润你公司及部分子公司2022年至2023年先后向王维才控制的成都天任、成都雨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023年,你公司在财务账面计提、支付的利息费用之外,通过邹承磊个人账户支付借款费用。2023年,你公司及子公司向鹰潭亿恒投资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借入资金,对于该借款,你公司存在少计利息费用情形。2023年,你公司向关联方借入21621万元,归还21621万元,并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借款费用,你公司存在少计利息费用情形。综上,你公司存在少计借款费用、虚增利润的情况,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通过上述方式虚增利润的金额分别为660.50万元、979.60万元、3357.29万元,占各期定期报告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5.36%、15.61%、456.51%,你公司2023年相关定期报告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四)关联交易未审议及披露邹承磊为你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袁源为你公司董事、副总裁,均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存在关联交易未审议及披露的情况:一是向关联方借入资金事项未审议及披露,你公司2023年通过邹承磊实际借入本金41735.68万元,支付本金40779.68万元,支付利息8479.68万元;其中,公司通过邹承磊向袁源借入本金21621万元,归还本金21621万元,支付利息1089.13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如实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与关联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未审议及披露,相关资金方、你公司子公司与实控人邹承慧控制的主体于2023年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方式,实际形成23447.88万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占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0.14%。你公司未按规定予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五)部分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24年4月15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目前公司不存在被ST的风险。”2024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中提及:“截止目前,公司已签订在手组件合同约5.1GW,约45亿元销售额。此外,在手支架订单约5亿元”。2024年5月8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披露《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内容显示“公司目前在手订单(组件、支架、边框)约50亿元销售额”。经浙江证监局查明,上述信息与事实不符。(六)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2024年7月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公告》称,子公司赣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光电)债务到期无法偿还被诉、被裁定强制执行拍卖部分资产等情况。经查,你公司至少于2024年6月已知悉赣州光电涉诉,知悉相应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质押担保等相关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处罚决定如下:
对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邹承慧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你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袁源,时任监事易美怀分别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上述人员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对你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邹承慧,时任董事兼高副总裁袁源,时任监事易美怀,时任董事兼副总裁、财务总监施周祥,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田野,董事邹晓玉,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裁张金剑,时任董事兼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沈龙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你公司时任董事黄玉林、时任董事官彦萍、时任监事周品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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