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建工修复(300958)05月27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问:国务院“新国九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提升市值管理能力。请问:市值管理标注“不适用”是否公然抵触监管导向?独立董事是否对此失职行为提出异议?是否因存在未披露风险(如质押平仓、诉讼赔偿)导致无法实施市值管理?
建工修复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2024年11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简称“指引”),公司参照指引要求,完成《市值管理制度》的制定后于2025年3月7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10日对外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是否制定了市值管理制度”填写为“否”,是对公司2024年情况的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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