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4月30日*ST东方公开信息显示,独立董事郑海英、独立董事陈守东、职工代表监事杨洪波、职工代表监事张义江、刘怡、方灏、胡曾铮、韩方明、佟欣、金亚东、田健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采取监管措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1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6,546,638.75元、4,865,498,090.36元、6,392,497,794.98元、824,804,130.07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18%、32.04%、49.26%、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480,343.50元、4,844,256,749.59元、6,380,123,994.79元、823,740,728.14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4.39%、11.45%。公司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如下:
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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