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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汽轮B:根据上市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有特定的内容、形式和法定披露途径

来源:证星互动追踪 2025-04-02 1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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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杭汽轮B(200771)04月02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问:贵司在互动易回复中多次提及“多数投资者支持”,但未披露具体支持比例、及调研方法。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现郑重质询:所谓“多数支持”是如何统计?请公开样本量、覆盖股东持股比例及机构/散户分类支持率。 是否包含未持股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若该表述缺乏客观数据支撑,是否涉嫌违反《证券法》对“误导性陈述”的禁止性规定?

杭汽轮B回复:投资者您好! 感谢您对本公司以及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关注。公司自2024年11月披露B转A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后,投资者对通过电话、互动易提问、股吧交流等不同途径表达了对公司的高度关注,并对公司顺利实施完成B转A解决B股历史遗留问题充满了期待和盼望。投资者通过公司电话(0571-85780198,0571-85780438,0571-85784795)与公司沟通,对公司经营发展、自主燃机研发、设备更新领域订单、新能源市场发展、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事项进行交流,公司投资者普遍希望公司能早日实现转板工作。根据上市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有特定的内容、形式和法定披露途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交流互动过程不得涉及信息披露义务,否则有违公平披露的原则。公司将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投资者的表决意见,请您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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