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0日收盘,亚玛顿(002623)报收于16.6元,下跌0.42%,换手率0.94%,成交量1.87万手,成交额3111.27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亚玛顿主力资金净流出436.3万元,占总成交额14.02%。
- 公告:亚玛顿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及制定《舆情管理制度》三项议案。
- 公告:亚玛顿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制度:亚玛顿发布《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36.3万元,占总成交额14.02%;游资资金净流入83.42万元,占总成交额2.68%;散户资金净流入352.88万元,占总成交额11.34%。
公司公告汇总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0日
- 会议地点: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39号公司会议室
- 出席情况: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其中5名董事现场出席会议,邹奇仕女士、屠江南女士以通讯方式表决。
- 审议情况:
- 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审议通过,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预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60万元,增加后2024年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不超过242,708.41万元。
- 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审议通过,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拟与上海云天玻璃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亚玛顿(鄂尔多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出资1,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0%。
- 制定《舆情管理制度》:审议通过,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0日
- 会议地点: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39号公司会议室
- 出席情况: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 审议情况:
- 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审议通过,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监事会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遵循市场定价的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协调和组织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 第六条: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 第八条: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九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刊、微信、博客、微博、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 第十条: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分类包括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 第十二条: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包括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包括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加强与投资者沟通,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采取法律措施,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进行全面复盘。
第四章 舆情防范
-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内部信息透明化,设立舆情预警机制,积极回应市场关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九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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