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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股市必读:甘李药业(603087)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786.6万元,占总成交额8.61%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1-26 0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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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1月25日收盘,甘李药业(603087)报收于44.27元,下跌1.21%,换手率1.32%,成交量7.29万手,成交额3.24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甘李药业主力资金净流出2786.6万元,占总成交额8.61%。
  • 公告:甘李药业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每股现金红利0.5元,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9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12月2日。

交易信息汇总

甘李药业2024-11-25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786.6万元,占总成交额8.61%;游资资金净流入1557.77万元,占总成交额4.81%;散户资金净流入1228.83万元,占总成交额3.8%。

公司公告汇总

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证券代码:603087
  • 证券简称:甘李药业
  • 公告编号:2024-093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 0.5元
  •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A股
  • 股权登记日:2024/11/29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2024/12/2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2024年 11月 8日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分配方案
  • 发放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
  •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 601,065,290股为基数,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 396,900股,即以 600,668,3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0,334,195元(含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A股
  • 股权登记日:2024/11/29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2024/12/2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2/2
  • 分配实施办法
  • 实施办法:除公司自行发放股东和回购专用账户之外的其他股东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 自行发放对象:公司股东甘忠如和北京旭特宏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 扣税说明
    •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等《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5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元。
  • 相关价格调整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价格的调整见后续相关公告。
  • 有关咨询办法: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 联系部门:证券部
  • 联系电话:010-80593699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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