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1月20日收盘,海优新材(688680)报收于40.11元,下跌0.96%,换手率2.76%,成交量2.32万手,成交额9279.12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海优新材主力资金净流出555.74万元,占总成交额5.99%。
- 公司公告:海优新材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29人调整为28人,授予数量由242.00万股调整为241.00万股。
- 股东大会:海优新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包括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
- 法律意见: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海优新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55.74万元,占总成交额5.99%;游资资金净流入52.88万元,占总成交额0.57%;散户资金净流入502.85万元,占总成交额5.42%。
公司公告汇总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会议召开情况:
- 时间:2024年11月19日
- 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1幢A楼909室
- 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4,902,148,代表股份44,902,148,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54.2228%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审议情况: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12,864,841股,占99.2784%;反对67,131股,占0.5181%;弃权26,376股,占0.2035%。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12,864,641股,占99.2769%;反对67,331股,占0.5196%;弃权26,376股,占0.2035%。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12,864,641股,占99.2769%;反对64,931股,占0.5011%;弃权28,776股,占0.2220%。
-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44,693,585股,占99.5355%;反对181,897股,占0.4051%;弃权26,666股,占0.0594%。
法律意见书
-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授予情况:
- 授予日:2024年11月19日
- 授予数量:241.00万股
- 授予人数:28人
- 授予价格:32.04元/股
- 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归属安排:
- 第一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10%。
- 第二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50%。
- 第三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20%。
- 第四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5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6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20%。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 调整内容:
- 激励对象名单:由29人调整为28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242.00万股调整为241.00万股
- 监事会意见: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 核查意见:
- 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 激励对象资格: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激励对象情况: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民先生、李晓昱女士,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核查范围与程序:
- 核查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 核查期间:2024年5月2日至2024年11月1日
- 核查结果:共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中1名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均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另一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出于审慎考虑,该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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