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0月30日卓朗科技(60022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147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卓朗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至 2023 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卓朗发展)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一)服务器业务 卓朗发展及其子公司江西卓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卓朗数据中心有限公 司,将虚假采购的服务器直接或经客户销售给温岭乾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货物无真实来源,销售过程无实际货物流转, 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业务 卓朗发展将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虚假销售给客户,并同时安排客户将上述产 品销售给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各业务环节的购销合同和签收单主要内 容由卓朗发展确定,软件及服务未真实交付验收和使用,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 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 收入 24,915.28 万元、48,912.89 万元、33,861.50 万元、65,612.78 万元、 8,225.45 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1.05%、45.19%、41.60%、72.46%、 13.2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4,915.28 万元、30,989.93 万元、33,861.50 万元、 35,713.19 万元、8,225.45 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3.81%、 7.68%、41.26%、86.08%、50.27%。 张坤宇 2019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副董事长、总经理,2017 年 9 月起任卓朗发展总经理,期间全 面负责卓朗发展经营管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策划并组织 实施财务造假。张坤宇在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戴颖 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8 月代行财务总监职责,2017 年 9 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卓朗发展 财务工作,组织财务造假资金划转,统筹管理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 展财务造假。戴颖在卓朗科技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阎鹏 2019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 卓朗发展在内的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 阎鹏在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王志刚 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8 月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卓朗发展在 内的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王志刚在卓朗科技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刘新林 2016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卓朗科技董事、总经理,2017 年 9 月 至 2020 年 11 月任卓朗发展董事,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任卓朗发展董事 长,期间负责卓朗科技经营管理,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刘新林在卓 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岳洋 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监事,2017 年 9 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 期间负责卓朗发展销售业务,联络虚假客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 发展财务造假。岳洋在卓朗科技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超 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职工监事,2017 年起任卓朗发展投融资部 负责人,2023 年 6 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参与调配造假资金,共同管 理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王超在卓朗科技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庞国栋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卓朗发展财务总监,期间作为卓朗科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未 充分关注卓朗发展财务异常情况。庞国栋在卓朗科技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 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于伟凯 2017 年 9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卓朗发展职工监事。期间联络虚假客 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与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卓朗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9 年 9 月 19 日,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泰汇金)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 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恒泰汇金以名下 27 台涡轮风扇发动机为天津农商行对 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 7.02 亿元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担保。抵 押物认定价值为 4.91 亿元,占 2019 年、2020 年年末卓朗科技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比例为 71.89%、14.82%。卓朗科技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导致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 时任卓朗科技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阎鹏,全面负责卓朗科技信息披露工作, 应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未组织安排卓朗科技披露担保事项,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庞国栋,2017 年 12 月起任恒泰汇金法定代表人,知 悉并参与案涉担保事项,未对卓朗科技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关注,在 2020 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坤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戴颖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四、对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五、对王志刚、刘新林、岳洋、王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六、对庞国栋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七、对于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我会拟决定:对张坤宇、戴颖采取终身市 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 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 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0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