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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股市必读:虹软科技(688088)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08.56万元,占总成交额1.99%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09-20 05: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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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9月19日收盘,虹软科技(688088)报收于24.22元,上涨3.02%,换手率0.57%,成交量2.27万手,成交额5459.44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 虹软科技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08.56万元,占总成交额1.99%;
  • 公司公告汇总: 虹软科技将于2024年9月25日发放半年度现金红利,每股0.15元(含税);

交易信息汇总

虹软科技2024-09-19资金流向显示,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08.56万元,占总成交额1.99%;游资资金净流出230.96万元,占总成交额4.23%;散户资金净流入339.52万元,占总成交额6.22%。

公司公告汇总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088 证券简称:虹软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46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红利 0.15元(含税)

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 | --- || 2024/9/24 | 2024/9/25 | 2024/9/25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5月 10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 2024年 8月 26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4.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01,170,4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439,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400,731,400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60,109,710.00元(含税)。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虹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虹扬全球有限公司、虹宇有限公司、达隆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4.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元;对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元。
  6.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35元。
  7.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元。
  8.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2980418- 电子邮箱:invest@arcsoft.com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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