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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侨银股份新增7件行政处罚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07-20 03: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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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6日侨银股份(002973)新增7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81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0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CJ550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24年03月22日07时13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19.530吨,轴数是2轴,车货总质量限值18吨,超限1.530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CJ550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运载水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80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FD88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11月24日08时19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8.692吨,轴数是3轴,车货总质量限值27吨,超限1.692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FD88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79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12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FD88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12月08日09时39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8.296吨,轴数是3轴,车货总质量限值27吨,超限1.296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FD88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78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12月17日11时14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8.350吨,轴数是3轴,车货总质量限值27吨,超限1.350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77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01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12月29日12时52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8.377吨,轴数是3轴,车货总质量限值27吨,超限1.377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76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01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12月31日16时16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8.107吨,轴数是3轴,车货总质量限值27吨,超限1.107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75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01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4年01月02日14时58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30.375吨,轴数是3轴,车货总质量限值27吨,超限3.375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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