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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ST南卫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3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06-05 03: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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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3日ST南卫(60388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住所: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 李平,男,****年**月出生,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 江苏省常州市****。 项琴华,女,****年**月出生,南卫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常州 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南 卫股份、李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自南卫股份2017年8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总经理。2020 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 人为李平。2018年4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 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 间的关联人。 二、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12 月,南卫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 市毕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 关联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3,600万元。其中,2020 年 3 月23 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 1,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 时披露。 三、南卫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3月至2022年6月,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0,050 万元,其中:2020 年全年发生额 9,200 万元,余额为 0;2021 年 1-6 月发生额为 11,000 万元,余额为0;2021年全年发生额13,500万元,余额为0;2022年1-6月 发生额7,350万元,余额为2,00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 南卫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 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3.13%、15.93%、20.61%、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 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 年4 月26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 日,南卫股份披露了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 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 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 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关联 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 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的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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