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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ST天顺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3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06-04 0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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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31日ST天顺(00280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王普宇、胡晓玲、丁治平、苏旭霞、马新 平: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ST天顺 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天顺”)、中直能源新疆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能源”)为ST天顺的关联方。 2022 年1月至2023年1月ST天顺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1 月4日ST天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天汇物流”)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5,000,000元;2022年1月 天汇物流通过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2,317,554.6 元;2022 年 7 月 1 日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昌顺物流”)与中直能源、舟山天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0,000,000 元;2022 年 9 月至 12 月,ST 天顺通过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568,746.52 元; 2022 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恒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基业”)与舟 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72,317,554.6 元;2022 年天汇物流 通过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 金额为 116,270,557.26 元。2022 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26,476,201.84元。 2023 年 1 月,ST 天顺通过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903,117.42 元。天汇物流通过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36,353,912.2 元。 2022 年 ST 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 253,950,614.82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565,573,849.75 元)的 44.90%; 2023 年 ST 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 37,257,029.62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 元)的 6.69%。 2022 年 1 月4日,ST天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首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105,00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7%,达 到临时报告标准,ST 天顺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ST 天顺未及时 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 为。 二、ST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ST 天顺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160,916,347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 元)的 28.9%。ST 天 顺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期间 ST 天 顺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应当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ST 天顺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在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事项,导致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了《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截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ST 天顺已收回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 2023 年 4 月 24 日,ST 天顺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ST 天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相 关企业银行账户流水、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书面说明、相关企业工商资料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ST 天 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体;ST 天顺时任董事王普宇,知悉 ST 天顺资金 通过第三方直接流向中直能源,部分资金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占用的事实,其未 及时向上市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以董事身份参与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审阅,明 知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仍然签字表决通过,是对上述全 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王普宇作为ST天顺实际 控制人,存在隐瞒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所述“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时任副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晓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时任董事、财务总 监苏旭霞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 为,并签署了存在重大遗漏的半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新平, 时任运营总监、天汇物流董事长,负责管理天汇物流,实际履行时任ST天顺董 事长、总经理丁治平对天汇物流资金审批职责,对天汇物流的资金支付进行最 终审批,致使上市公司资金通过大额预付的形式最终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和关联 方中直能源占用,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该行为与ST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在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0,000 元罚款;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4,350,000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000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900,000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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