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ST南卫(60388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处罚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平、项琴华: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李平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自南卫股份2017年8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2020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人为李 平。2018年4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 人。 二、南卫股份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南卫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市毕 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关联 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3,600万元。其中,2020年3 月23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0%,达到 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三、南卫股份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0,050万 元,其中:2020年全年发生额9,2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1-6月发生额为11,000万元, 余额为0;2021年全年发生额13,500万元,余额为0;2022年1-6月发生额7,350万元,余 额为2,00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南卫股份2020年年度报 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3.13%、 15.93%、20.61%、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 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0 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年4月26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南卫 股份披露了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 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 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 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 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 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第 三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关联 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 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 、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 、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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